天佑医院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志愿者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的整体形象。
第三条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所在团队的管理和工作岗位安排,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
第四条 志愿者立足医院,面向社会,围绕社会公益活动、门诊导医、社区服务、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公共事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巡诊、义诊,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健康预防、保健和宣教工作,改善当地老百姓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
第五条 服务期间不迟到、早退,坚守志愿服务岗位。按照“微笑、热情、文明、专业”的标准,本着服务患者的目的提供志愿免费服务,确保对工作尽职尽责。在岗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杜绝仪表不整、大声喧哗、乱丢杂物等有损整个志愿者形象的事情。
第六条在志愿服务中,有违反本条例并引起不良后果的,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为环境保护、社区治安、扶弱帮困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为医院各部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为来医院就医的患者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第九条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
第三章 注册
第十条志愿者均需注册。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成为志愿者组织团队中的一员,并参加相应服务活动。成为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义务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或社会人员,经申请、考核后可以在我院成为志愿者:
(一)年龄不限;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相应的志愿服务能力;
(四)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三条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
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
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
义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小组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为基本层级的服务实体,是我院志愿者服务组织网络的关键环节,接受院团委的指导。
第十五条医院团委在接到活动任务后,由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医院其它部门、科室也有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义务,动员和组织员工加入志愿者行列,支持志愿者活动,广泛开展有利社会文明进步、彰显医院和医务人员良好形象的各项公益事业中来。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时间由团委进行审核并登记。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服务时间在两小时以上方可累计一次,累计八次以上评为优秀志愿者。
(二)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院团委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院团组织要积极与社会其它志愿者组织沟通,着力维护和落实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五)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六)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七)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