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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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
纪法小课堂 | 人事招录不容权力“插队”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某,利用职权,让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在公开招聘中对其侄女刘某某“多关照&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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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
纪法小课堂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是变相“经商办企业” 法规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经朋友介绍出资100万元认购某非上市科技公司10%股份,并办理了股权登记。三年间,刘某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分红共计45万元。刘某错误认为投的是真金白银,承担了经营风险,且从未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所得分红也是正常利润分配,属于正当投资收益。最终,刘某因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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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
纪法小课堂丨识破“合作投资型受贿”的伪装 法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周某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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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丨“假借贷”盖不住真贪腐 纪法标尺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典型案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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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丨别把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当作理财渠道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典型案例       某区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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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丨借名经商开“影子公司”,难逃监督“火眼金睛” 【法规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机关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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